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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拟定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方案;编制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贯彻执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代表县政府行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四)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五)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来新(回国)定居专家服务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办法。 (六)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制订全县职称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七)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全县人才流动、人事代理、人才市场管理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全县人才市场的发展规范、人才中介机构和人事代理的综合管理;指导各类人才的流动和就业服务工作;管理区域性人才交流和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建立和完善全县人事系统仲裁制度,受理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单位和跨县的人事争议案件;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 (八)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贴、福利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九)贯彻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待遇落实工作;协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离退休工作。 (十)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全县性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十一)贯彻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安置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自主择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指导和协调全县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国际职员的选拔、派遣等事宜;归口顺利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新乡县行政学校的业务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 (十五)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资度;认定职业技术考核鉴定组织机构,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县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负责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和管理;贯彻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贯彻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制度。 (十六)根据国家和省制订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负责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与管理;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机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对大民评定省级、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及工资确定办法;贯彻本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十八)负责管理、协调、指导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十九)根据国家和本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十)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则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县直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二十二)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二十三)组织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的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宣传、调研和信息工作。 (二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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